二、機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 二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 五公尺 以上。


(二)尾燈:


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 五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三)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 五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4.機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 二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 二十四公分 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 十六公分 以上。


(五)號牌燈: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六)後方反光標誌:


1.機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 狀態時,上緣應在. 九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三、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輔助燈光與標誌。



(七)機車霧燈:


1.前、後霧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裝置一盞時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或使照明面內緣距中心縱向面小於.二五公尺,兩盞時應左右對稱裝設。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 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不得 高於近光燈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度應在.二五公尺以上。後霧燈距地高度應介於.二五公尺至. 九公尺 之間且其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 一公尺 。


4.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八)機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


1.機車側方反光標誌反 光顏色應為橙色或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 狀態時,距地高度應介於. 三公尺 至 一公尺 之間,且於正常狀況下須不被駕駛或乘客之衣物遮蔽。


(九)機車輔助煞車燈:


1.顏色應為紅色。


2.燈具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並高於其他後方燈具。


3.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十)機車前位置燈:


1.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 二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三五公尺以上。 


(十一)機車危險警告燈(hazard warning lamp):除燈光顯示時,左右應同亮外,並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其餘各項規定與機車方向燈規定相同。


(十二)機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 二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 五公尺 以上。 


(十三)機車停車燈(parking lamp):


1.應於車輛靜止時持續點亮不得閃爍。


2.燈色在前方者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在後方者應為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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