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體系已趨完備,廢車整體回收率已達80%以上,

環保署已於4月30日公告自96年7月1日將獎勵金金額調整為

汽車每輛1,000元、廢機車每輛300元,

並依行政程序已於4月4日辦理公聽會。        

       環保署表示,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設置的目的,

主要因早期資源回收工作甫開始推動,

為推動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體系的運作,

避免車主任意棄置廢車而佔用道路及污染環境等,

因此設置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

以鼓勵民眾循合法管道主動回收廢機動車輛;

近年來由於資源回收宣導得力、民眾資訊取得容易、

回收管道建置已趨成熟、民眾環保意識抬頭、

亦擔心廢車棄置成為盜竊作奸犯科工具等問題,

已使廢棄車輛佔用道路及污染環境情形顯著改善,

且民眾主動回收廢機動車輛之比例提升,已達資源回收體系之建置目的,

因此獎勵金制度應可功成身退,回歸自由市場機制;

自96年7月1日將獎勵金金額調整為

汽車每輛1,000元、廢機車每輛300元,

逐步調整廢車回收獎勵金發放政策。   

       環保署強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係

車輛製造、輸入業者所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用以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稽核認證費用,

及與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而本署發放之廢車獎勵金,即基於前述與資源回收相關用途,

對民眾回收廢車之獎勵,由於該項回收獎勵金不是向民眾收取的押金,

而是從機動車輛之製造、輸入業者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

提供部分作為民眾的回收獎勵金,是一種額外對民眾回收廢車的鼓勵性質,

因此,回收獎勵金的運作會依據車輛類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支情形

及回收制度的修正而進行調整,未來即使獎勵金達到階段性任務而取消,

民眾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回收廢車,

任意棄置廢車將依廢清法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款。


       環保署表示未來將加強宣導廢車回收工作,提升民眾之環保意識,

及提醒廢車棄置遭非法利用之嚴重後果,

並加強對民眾宣導體制內回收業之資訊取得管道,

以確保廢車得經合法管道進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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