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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3日17:34 蘋果即時

 


環保署今表示,《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停車怠速逾3分鐘未熄火,將開罰1500元以罰鍰,並可連續罰、加倍罰,最高可罰至6萬元,下月至5月為宣導期,6月起正式開罰。

立法院去年通過《空污法》修正條文,授權環保署制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環保署表示,相關條文明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逾3分鐘,應關閉引擎熄火,違者機車罰1500元,小型車3000元,大型車5000元,若經勸導仍不熄火,將以3分鐘為單位累罰。

部分車種須怠速以便進行相關作業者,則為排除對象,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 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的其他車輛等。

載客用車輛部分,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和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熄火。計程車在招呼站排班候客時,在駕駛未離開駕駛座情形下,前3輛排班車可免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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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路:2012年3月1日起。
宣導期間:
2012年3月1日起,2012年5月31日止。
開罰時間:
2012年6月1日起。

法令依據: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細項說明: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違者處以罰鍰:
1. 公私立停車場。
2. 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3. 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罰鍰:
1. 機車首次處新台幣1500元,經勸導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可罰至15000元。
2. 小型車首次處新台幣3000元,經勸導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可罰至30000元。
3. 大型車首次處新台幣5000元,經勸導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可罰至60000元。

執法方式:
稽查人員以可錄影的紅外線熱像儀,監測汽機車排氣尾管溫度,如果監測到氣管溫度逾五十度且維持定溫逾3分鐘,就會取締,相關影像會錄影存證。

稽查重點:
環保署促請各地方環保局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大型購物中心等,加強辦理宣導及稽查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者,不適用規定:
1. 部分車種因需要維持引擎怠速便於相關作業,已列為排除條款對象,例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2 .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3. 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可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4. 排班計程車如司機無離開駕駛座,前3輛怠速不罰,從第4輛開始罰。
5. 紅綠燈十字路口、塞車或交通事故等導致停車怠速之情況,不受其管理辦法限制。

範例說明:
1. 連續處罰如何罰? 逐次遞增如何增?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舉例說,某甲上午10時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路邊停車怠速超過3分鐘未熄火,被環保稽查人員查獲後,第一次開罰3000元,但某甲未聽稽查人員規勸,依然怠速超過3分鐘,稽查人員此時就可連續罰,第二次裁罰金額可比第一次裁罰的3000元高,可能是3100元、3500元,由稽查人員依違規情形決定。但如果某甲上午11時到台北市仁愛路,違規怠速又被稽查人員查獲,此時裁罰已屬另一事件,應從3000元罰起,如有連續違規,才可再連續罰。
2. 如在原地將車輛不時往前或往後移動一些,即不算原地怠速,不罰。
3. 如因排隊進停車場或買速食餐點過程怠速,則不須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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